法律分析:劳动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原则上不可改变,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或变更。撤销是指裁决存在违法事项,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况;变更是指裁决的事实依据或适用法律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各方。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规定:“当事人发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撤销仲裁裁决:(一)违反法定程序的;(二)作出裁决时超越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超越仲裁机构的职权的;(三)认定事实错误的;(四)适用法律错误的;(五)有重大事项被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有明显错误或者遗漏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申请更正。”
因此,劳动仲裁裁决不可随意反悔,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或变更。当事人应该合法申请撤销或变更,并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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