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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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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租用主体的规定,租用者与出租者实际中都混淆不清,被租用的土地按法律规定是农民集体所有,应由全体农民决定,而实际上许多土地被征用农民都不知道,而是由县乡与村委会协商,地方决定租给谁,土地的所有权最终由地方行使,这与法律规定相背离。租用者就更复杂,有、企业、个人等,由于对土地出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土地租赁合同应是民事合同,主体地位平等,主体适格,若是地方租地,在实际租地合同关系中既是租用者又是被租用者,合同的双方为一人,不符合合同的当事人至少两方的基本要求,企业、个人租用土地也大多经由签订合同,由于土地是农民的,而利益关系主体农民没有参与签订合同,未得到农民的授权就代签合同,这违背了我国代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如果土地出租,出租人只能是农民集体或土地所有者农民们,不能是地方,也不能是村委会,承租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是、企业、个人或其它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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