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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价款的原则以及程序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一)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应按下列原则和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和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它来确定变更价格和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上述单价时,由承包方提出相应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二)变更价款的程序是:

1、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方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

2、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3、监理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日起14天内应对其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收到报告时算起14天后该报告自动生效。

一、建筑工程合同履行问题答疑

网友提问:

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除了期限要注意,还有什么需要注意?

律师回答:

要注意洽商变更应重视价款请求权。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1条确定变更价款内对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和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变更价款报告做出了明确的时限规定(均为14天),其中的第31.2条内并规定了若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二、“黑白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如何确定

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这三个方面,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当事人若对这三方面变更,势必引起合同利益的重大调整,因此若对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进行变更,则应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当事人经协商对上述条款以外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另外,还要区分导致合同变更发生的原因,如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即使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也应认定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而不构成“实质性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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