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为金融租赁公司。
(二)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三)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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