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举报,如果随意加价或者倾销,会被国家烟草专卖局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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