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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离婚案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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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离婚案撤诉可能会导致的问题以及其影响和后果。离婚案撤诉可能会使原告的离婚诉讼时间成本增加,增加再次起诉的难度,并且可能会导致原告的证据被毁损或收集更加困难。如果原告申请撤诉,主要分为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原告与被告离婚意见达成一致或原告因特殊情况而申请撤诉。离婚诉讼撤诉分为原告申请撤诉和视为撤诉两类。

法律分析

1. 离婚案撤诉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

2. 离婚案撤诉的影响包括:

3. 离婚案撤诉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包括:

4. 离婚案撤诉的影响及后果有:

5. 离婚案撤诉对夫妻关系的潜在风险:

(1)原告撤诉后,等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属于未诉状态。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仍然视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并没有判离,那么原告还要再进行第三次起诉;

(2)原告撤诉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必须要过六个月;

(3)原告撤诉后,可能涉及对方过错的证据被毁损或收集离婚的新证据更加困难;

(4)原告撤诉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可能显失公平性;

(5)原告撤诉后,本次诉讼程序终结,如再次起诉,诉讼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无形增加离婚诉讼的时间成本。

原告的离婚撤诉申请,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但只要不存在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也不存在胁迫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准许。但一旦撤诉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我们可以看出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一方增加当事人再次离婚的时间成本,而且另一方面增加了再次起诉离婚的难度。除了原告与被告和好的情形外,离婚撤诉还是不要轻易决定。

二、如何起诉离婚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三、原告申请撤诉,主要有哪些原因

1、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希望得到原告谅解,原告与被告和好而申请撤诉;

2、原告与被告离婚意见达成一致改为协议离婚而申请撤诉;

3、原告因特殊情况,比如被告拒绝出庭,为提前进入第二次离婚起诉而撤诉。

四、离婚诉讼撤诉分为几大类

在离婚诉讼中,撤诉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告申请撤诉,一类是视为撤诉。视为撤诉主要是指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原告未到庭。

1、原告申请撤诉,主要分为三大类的原因:

(1)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希望得到原告谅解,原告与被告和好而申请撤诉;

(2)原告与被告离婚意见达成一致改为协议离婚而申请撤诉;

(3)原告因特殊情况,比如被告拒绝出庭,为提前进入第二次离婚起诉而撤诉。

结语

离婚案撤诉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包括原告撤诉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再次起诉、涉及对方过错证据可能被毁损或收集困难、离婚协议可能显失公平、诉讼程序终结后再次起诉会增加时间成本等。因此,原告在决定是否撤诉时需要慎重考虑。如果原告撤诉,人民法院需要审查是否符合条件,但只要不存在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也不存在胁迫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准许。建议原告在决定是否撤诉时充分考虑各种利弊,不要轻易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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