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退离休人员。
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
3、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
4、留在部队服役当士官十年以上的人员。
5、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的再婚妇女,且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以迁出集体。
6、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耕地宅基地不在此范围)。
7、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不予以认定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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