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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的定义和表现形式是什么?

来源:意榕旅游网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通过虚假标价或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行为。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包括标价与实际不符、使用低价招引顾客再以高价结算、使用欺骗性语言或图片等标价、降价销售折扣与实际不符等。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可以从经营者的手段、是否误导消费者以及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等方面判断。如果消费者发现欺诈行为,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局举报。

法律分析

一、价格欺诈的定义和表现形式是什么?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二、如何认定消费欺诈行为?

消费欺诈认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消费欺诈认定可以从3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个别消费者应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

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从文义上理解,欺诈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二字本身已经揭示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

欺诈行为必须是经营者主观故意犯罪。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者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言行,使其购买与自己消费能力不符的商品,就是欺诈行为。若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商品时遇到欺诈行为,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局举报。

结语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通过虚假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交易结果,都构成价格欺诈。标价与实际不符、使用欺骗性语言或图片、误导消费者等都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消费欺诈的认定可以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手段、是否误导消费者以及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进行判断。如果发现欺诈行为,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局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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