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胎儿受到侵害时,如果出生时为死胎的,这时候可以由孕妇本身代为求偿,因为胎儿在母体中受到损害,母体也会相应的受到一定损害,就可以由母亲作为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胎儿出生时是存活的,这时候胎儿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可以直接获得赔偿,其中就包括了胎儿出生后只存活了一会儿,就立即死亡的情形。首先,要确定民事主体是否能够向侵权人主张民事侵权责任,就要明确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起始于出生时,终结于死亡的时候。因此,胎儿受到侵害,胎儿本身不能直接作为民事主体,要求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只有当胎儿出生以后,判断胎儿是否存活,才能确定胎儿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本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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