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工程验收流程如下: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对于监理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并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审核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
3、现场检查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经验收小组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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