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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时如何认定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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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通过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家暴行为:

(一)伤情照片:受伤后及时拍照,拍受伤部位的同时,要拍脸,以证明关联性;

(二)诊疗记录:及时就诊,包括医疗本、诊断证明、医疗报告、住院病历等;

(三)报警记录、警察笔录、伤情鉴定报告、告诫书等:

1、报警要尽量打“110”报警,而不是打派出所的电话号码。因为110报警会有报警记录留存,而打派出所电话往往没有报警记录;

2、要记录出警人员的联系方式,方便将来调取证据;

3、如果当时无法报警,事后应及时报警;

4、必要时可要求警察给双方做笔录、依程序进行伤情鉴定、出具告诫书等;

5、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方便报警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保证书:施暴方道歉时,要求其本人书写,可留存备用;

(五)证人证言:受害人应积极寻求亲友帮助,知情人将来可作为证人作证;

(六)录音录像:可事先准备,也可在暴力发生时尽量逃往有摄像头的公共场所;

(七)相关机构证明:受害人可以求助居(村)委会、对方用人单位、妇联、学校等机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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