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构成特殊累犯的犯罪性质有三种: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并且强调“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因此特殊累犯并不需要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在性质上完全统一,也就是说不再是一一的对应关系,而是可以交叉对应,亦即明确规定特别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可以是这三类犯罪中的任何一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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