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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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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刑事申诉的流程具体如下:
1、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或人民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审查,人民或人民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审查的内容应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法律适用的审查;
3、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或是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的同级人民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并依法办理。最高人民对不服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对不服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抗诉的,应当制作刑事抗诉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诉的提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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