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单位;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旦辩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闷改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蚂迟判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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