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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来源:意榕旅游网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有下列区别:

1、适用的具体情形不同,合同解除一般适用于一方违约,而合同终止一般是由于合同的债务已被履行;

2、效力不同,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终止不具备该效力。

一、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哪些情形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终止四种情形。具体来说(1)保险合同无效包括: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2)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使合同无效的行为。(3)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保险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导致合同中止的,该保险合同可以复效。复效的法律后果是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4)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二、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包括

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包括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性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哪些情形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终止四种情形。

具体来说:

1、保险合同无效包括: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保险责任。复效的法律后果是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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