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征收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原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二、搬家费、住宅房屋征收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
搬家费及提前搬家奖励按被征收的合法实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自征收期限首日起,按时限划分为二个奖励期限。
在第一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计算提前搬家奖励费,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在第二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计算提前搬家奖励费。
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的,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费,具体见附表四。
被征收人放弃申购安置房的(10平方米以上),可按照同片区安置房基准价格的50%给予奖励。
三、住宅房屋自行过渡费标准
按物价管理部门发布价格为准。
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征收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炉灶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五;
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六;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见附表七;
4.炉灶补偿费标准见附表八;
5.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五、征收安置房片区基准价格指导标准
1.一级片区:安置房基准价格指导标准为5100元/平方米。
2.二级片区:安置房基准价格指导标准为3900元/平方米。
六、适用范围
1.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实施的项目执行本标准。在此之前已开始实施征收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浦口区范围内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标准;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14〕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浦口区房屋征迁补偿政策等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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