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归一方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建造,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由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偿还。这样的房子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一方婚前收入不是婚后共同收入,只能判给婚前一方。但由于建房所欠的债务是婚后共同财产返还的,得到房屋的一方应当赔偿房价的一半。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而建造的房屋,婚后由夫妻共同居住。这类房屋被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无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设。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平等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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