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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为什么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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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法律规定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具体如下:
1、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2、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一、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具体如下: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资料具体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有什么作用?
1、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确立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房屋登记工作的具体标准,明确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的登记程序和履行的职责,保证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实践中能够准确地进行房屋登记;
2、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证公示的房屋权利状况等房屋登记记载事项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房屋交易的安全和便捷;
3、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方便权利人进行登记和切实保障其权利出发来设计房屋登记程序。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能够解决分散登记问题,保障交易安全。长期以来,产权登记在我国常被看作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而忽视了其物权公示的属性,这就造成了登记机构设置与行政机关职能合一。多个行政机关负责对不同的不动产加以管理,由此形成了分散登记的现象,如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也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由城建部门管理,产权登记也在该部门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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