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大多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后,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也终止。除非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或者工伤治疗行为尚未结束,病假医疗期未满,用人单位有权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再就业,需要一段时间的缓冲,也考虑到劳动者在职期间对单位的贡献。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予续约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劳动者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的工资高于该地区上一年度在职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则计算为三倍,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因此,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有权不续约,但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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