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
1、土建施工合同(合同(含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
2、其他合同和补充协议。
(二)施工许可证:1。开工报告和监理报审表;
2、施工许可证;
3、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或驻漳州建筑企业登记证书);
4、工程施工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项目部印章启用函;
5、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安全监督审查表)。
(3)工程图纸变更记录:1。单位工程图纸变更记录、竣工验收核查表;
2、图纸自审和会审记录;
3、设计变更通知;
4、工程谈判记录(通知、签证、协议)和汇总表。
(4)施工现场准备:1。控制网设置数据(现场控制点设置或加密);
2、工程定位测量和放线记录;
3、基槽开挖线测量数据;
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技术交底、安全交底、施工组织设计。
(5)基础处理记录:1。基础钻探记录和钻探平面布置图;
2、基础检查记录;
3、基础处理记录(补桩或加固处理);
4、桩基础施工材料(桩基施工材料可单提交)。
(6)施工试验记录:1。基础压实系数试验报告和汇总表;
2、砂浆(试块)配合比、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评估表和汇总表;
3、混凝土(试块)配合比、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评估表(标准维护)(回弹数据共同归档)和汇总表;
4、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和汇总表;
5、钢筋接头(焊接)试验报告和汇总表;
6、其他施工试验记录。
(7)施工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检验报告(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应收集归档):1。数量清单、登记表和汇总表;
2、材料监理报告
③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④其他记录材料。注:所有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材料应同时进入现场,并向监理报告。钢、水泥(自购)、砖、砌块、砂、石(自购)、外加剂(自购)、外加剂(自购)、防水材料、隔热材料、装饰涂料及外墙腻子、防腐材料(油漆)、装饰砖材料等材料。
(八)预制构件质量证明:预制构件(预制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网架、隔墙板、门窗、幕墙等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开盘鉴定证明一并提交)。
(九)隐蔽工程检查记录1。基础和主体结构钢筋工程;
2、钢结构工程;
3、防水工程;
4、其他项目(砌体、地板、门窗、墙壁、细部、隔热工程等。
(十)施工记录:1。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轴线和标高测量放线验收记录);
2、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
3、新型建筑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施工方案(方法);
4、混凝土施工记录。
(十一)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数据:1。基础检验、桩基检验(桩基施工另报);
2、混凝土结构检验:同条件养护试件及拆模试件、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其他非损坏或局部损坏检验记录;
3、钢结构质量检验记录(材料进场、焊接、紧固件连接、安装和涂装)。
(十二)工程质量检验记录:1。基础和主体工程验收记录(结构验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通知和调查处理数据(包括质量缺陷、安全问题处理等。)施工日志:施工日志(包括土建、水电、质量安全等。,按单位工程记录)。
(十五)安全和功能检验数据(包括功能抽查记录):1。防水工程试水检验记录(屋面、地下室、地面);
2、建筑物的垂直度、标高和全高测量记录;
3、烟道和抽气(风)道的检查记录;
4、幕墙和外窗的物理性能检测报告;(外窗三性、幕墙四性和后埋件拉拔试验);
5、沉降观测记录;
6、贴面砖粘贴强度检验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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