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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员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来源:意榕旅游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为85%,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的为80%;

二级医院为75%;

三级医院为50%;

市外异地就医为40%。

重庆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一)统筹基金对员工个人每年的支付限额为统筹区上年度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

(二)员工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员工按7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员工按75%支付,退休人员按8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员工按75%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员工按80%支付,退休人员按90%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员工按8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员工按85%支付,退休人员按9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在支付限额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病种按80%支付。

员工医保有哪两种报销方式:

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2、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支付比例分三个档,以三级医院为例,起伏标准3万元,在职85%,退休91%,3万到4万在职90%,退休9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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