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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如何规定职务侵占罪既遂的刑罚?

来源:意榕旅游网

新刑法对职务侵占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处罚根据数额大小,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者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在主体、主观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侵犯对象、客体和处理方式也不同。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侵占罪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法律分析

一、新刑法对职务侵占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新刑法对职务侵占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有哪些?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结语

职务侵占罪的判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为己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单位人员和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此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定罪处罚。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在主体、主观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主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而侵占罪以自然人为主体,占有他人财物。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单位财物,而侵占罪侵犯的是他人财物。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侵占罪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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