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监理委托合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进行处罚。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监理企业形同虚设的工作行为质量给予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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