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房产共同所有,可协商分割;分割不动产或动产时,应考虑价值减损;有瑕疵的共有财产损失需共同承担。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请求,但受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诉讼。
法律分析
未婚同居购置的房产,如双方共同出资的,一般为共同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拓展延伸
同居期间购置房产的分割与分配
在同居期间购置房产的情况下,归属权的确立和分割与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房产,且没有明确约定归属权,通常会采取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在协商过程中,可以考虑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财产证明、共同生活等因素来确定归属权的分配比例。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法院将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权益和公平原则来做出裁决。因此,在同居期间购置房产的情况下,确立归属权和进行分割与分配是需要仔细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婚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如果双方共同出资,通常为共同所有。在分割房产时,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根据不动产或动产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实物分割或折价、拍卖、变卖后分割。如果分割所得有瑕疵,其他共有人应当承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诉讼应当受理。因此,在同居期间购置房产的情况下,确立归属权和进行分割与分配是需要仔细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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