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1、保证兵役工作的正确方向;优化兵役基本制度,突出志愿兵役的主体地位;
2、完善兵役登记和平时征集制度,对兵役登记对象范围、程序办法、查验核验等进行系统规范,健全高校兵役工作机构,放宽高素质兵员征集年龄;
3、优化服役待遇保障和退役安置制度,明确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优秀义务兵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规范退役军人的安置方式和适用条件;
4、创新兵役工作方式方法,推进兵役信息化建设,建立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根据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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