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的主体是什么?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的主体是什么?

来源:意榕旅游网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部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征收农民土地必须合法、按程序给予合理补偿,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订协议并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类型、年产值、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计算。

法律分析

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的主体是什么?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的主体是: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的部门,在实践中,前者以村民委员会为典型代表,后者的代表形式是统一征地办公室。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被删除。

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结语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部门。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和金额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征收农民土地应遵循合法程序,给予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上述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的计算标准基于土地类型、年产值、区位登记、土地等级、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

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