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破产时需按债务优先顺序偿还债务,无力偿还的一般不再偿还。如果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可请求终结破产程序。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仍需承担清偿责任。自行终止破产清算的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公司欠钱宣告破产需要还。公司需要在破产财产范围内按债务优先顺序分别偿还,如果最后无力偿还的,除清算人、保证人对债务另有约定外,一般不再偿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拓展延伸
破产清算程序:债务偿还顺序及权益分配
破产清算程序涉及债务偿还顺序及权益分配,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债权人的权益。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偿还按照法定优先顺序进行,通常是先偿还优先债权人的债务,如员工工资、税款等,然后再偿还普通债权人的债务。在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员负责管理和分配债务偿还资产,确保各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获得偿还。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优先权,如担保债权等。债务偿还顺序的确立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破产清算的公平公正。
结语
破产清算程序确保债务偿还公平公正,按法定顺序分配债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人无财产可分配时,应请求终结破产程序。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在程序终结后仍需承担未清偿债权的清偿责任。未经清算自行终止的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破产清算旨在维护债权益,确保债务按照法定顺序偿还。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