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用作抵押的财产的种类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获准但尚未建造的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