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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在男方所在地还是女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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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缔结地、被告住所地、双方长期居住地均有管辖权。离婚诉讼一般是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到被告户口地或是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通常到对方户籍所在地起诉,如果对方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通常在对方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话,则需要根据其他情况确定管辖。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起诉。若是女方起诉离婚的,一般需要到男方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若是男方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通常要到男方的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起诉者须向人民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即夫妻双方的资料(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诉讼请求和证据等,起诉后会依法裁判,若准予离婚,会对你们的夫妻财产债务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问题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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