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办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意榕旅游网

办理离婚的程序如下:

一、自愿离婚: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二、诉讼离婚:

1、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2、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

3、定期开庭。

4、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愿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二、申请。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1、双方户口证明;2、双方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的抚养权、财产有适当处理。三、审查和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起诉离婚程序包括:

1、起诉,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需要的材料有:原告身份身份证,被告户口本,结婚证,感情破裂证据,离婚起诉状等;

2、审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

3、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