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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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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主旨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惩罚。该罪行涵盖多种情况,包括未经许可经营限制物品、买卖未获许可证件、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或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十万元或违法所得达到十万元以上,或者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都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分析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可涵盖的罪行较多,根据有关追诉标准的规定,除了一些明确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外,一般采用如下情节作为公安机关立案的标准: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拓展延伸

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及其适用范围研究

《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及其适用范围研究》是一项对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及其适用范围进行深入研究的学术探讨。该研究旨在探讨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以及对非法经营罪的定性、定量要件进行分析和界定。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实践案例的综合研究,本研究将探讨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的具体要素、证据要求、行为界定等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同时,本研究还将探讨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情形下的非法经营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促进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及其适用范围的科学、公正和合理。

结语

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及其适用范围研究旨在深入探讨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实践案例的综合研究,该研究将分析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要素、证据要求和行为界定,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该研究还将探讨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包括不同行业和情形下的非法经营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确保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及其适用范围的科学、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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