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非法转移财产罪”的相关罪名,情节严重时才成立。恶意转移财产是指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并由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
法律分析
财产转移
1、我国法律没有“非法转移财产罪”,相关的罪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该罪指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该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够成立。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人民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才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因此,在人民发出执行通知以后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恶意转移财产
法律名词。“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司法解释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结语
财产转移行为在我国法律中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的解释,情节严重包括在执行通知发出后转移财产。此外,恶意转移财产也被视为一种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恶意转移行为,并由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提供了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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