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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出现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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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应包括精神和物质损害,如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痛苦等。律师费、诉讼费也应计算在内。离婚赔偿是连带请求权,必须与解除婚姻的诉讼一同提出,法院不受理单独的赔偿请求。如果离婚申请被驳回,损害赔偿请求也将被驳回。

法律分析

1、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为构成了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至于物质上损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另外,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亦应计算在内。

2、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重婚造成的结果前文已有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至于精神上损害,同样应委之于法官依前文所列标准予以确定。

4、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虐待家庭成员的损害后果与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后果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5、在遗弃情形下。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精神损害依上述规则予以确定。

损害除上述所列各项之外,在判决离婚中,律师费、诉讼费也应一并计算。因为这些费用是本不应发生,但由于一方配偶侵害行为导致离婚而产生。

离婚赔偿属于连带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如果想要针对离婚获得一定金额的赔偿的是需要连同解除婚姻的诉讼申请一同提出的,不能单独的存在,法院不会受理单独的离婚损害赔偿的申请。如果离婚的申请被驳回,那么要求的损害的相关诉讼申请也将一并被驳回。

结语

离婚赔偿是一项连带请求权,只能与解除婚姻的诉讼申请一同提出,无法单独存在。在离婚赔偿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各项损害之外,律师费、诉讼费也应一并计算在内。法院会根据法官的司法经验,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来判断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时,物质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离婚赔偿的申请如果被驳回,相关的损害赔偿申请也将一并被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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