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为下列原因:
1.劳动合同条款与面试时不一致。
2.直线经理告知的工作内容与面试时描述的相差悬殊,新人认为不是自己期望的方向。
3.第一天即安排新人加班,让新人感受到过大的加班压力。
4.手上又接到其它公司offer,不好意思直接拒掉已经约好的入职承诺,先报个到,找个借口在试用期离职。
5.听到老员工议论前任的离职原因。
6.办公电脑太老速度过慢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与IT相关的工作,员工很在意电脑是否顺手、网络是否够快。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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