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瓶装酒为预包装食品、厂家生产的散装酒作为散装食品,在食品销售环节都是作为普通食品监管。在许可环节上不做特殊要求,在日常监管中主要就是检查经营者是否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对于酒类销售,我省在食品经营许可中,仅仅进行备注,并没有进行条件许可。酿酒只出现在消费环节,作为制饮品许可,并在制作工艺中进行管控。 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即可从事食品(包括酒水)的销售、贮存和运输,无需对经营酒类进行专门的备案。酒类备案是商贸部门的行政规章(土),其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相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改变或者撤销“下位法的相关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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