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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派出所是否会介入调查?

来源:意榕旅游网

派出所不应干涉检察院不批捕的案件,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需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逮捕,如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通知检察院。公安机关可要求复议,但需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如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立即复核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

检察院不批捕的,派出所不应该介入。采取取保候审的,应该监督犯罪嫌疑人履行取保候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派出所是否越权介入案件?

派出所是否越权介入案件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一旦检察院决定不批捕并取保候审,派出所的介入可能被视为越权行为。派出所在此阶段的介入可能干扰案件的正常进行,侵犯被告人的权益。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派出所不越权介入案件。如果派出所在此阶段介入,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只有遵守法律程序,才能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下,派出所不应介入。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应监督犯罪嫌疑人履行取保候审义务。派出所的越权介入可能干扰正常的案件进行,侵犯被告人权益。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派出所不越权介入案件,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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