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较于上一版本,主要修改了两条,一是第三十四条,删除: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二是第四十条,将“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修改为“ 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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