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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前参加工作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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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建国前参加中国党所领导的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

法律依据:《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第一条 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中国党领导的斗争的或在各级任职享受供给制待遇的人员为建国前参加工作也叫参加的老工人,这批人员享受比照离休人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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