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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诈骗能否立案?

来源:意榕旅游网

诈骗300元不可立案,诈骗立案标准为3000元。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刑罚,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刑罚。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诈骗金额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分析

诈骗300元不可以立案。诈骗立案的标准是3000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拓展延伸

立案流程及要求:如何正确立案及满足立案要求

立案是指将某一案件正式记录并进入法律程序的过程。正确的立案流程和满足立案要求对于案件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首先,当您遇到需要立案的情况时,应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发经过、相关人员的证词、相关文件等。其次,您需要前往当地的法院或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立案机关。在办理立案时,您需要填写立案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办理立案时,要确保申请表的内容准确无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后,耐心等待立案机关的审查和决定。如果您的案件满足立案要求且证据充分,通常会被正式立案。立案后,您需要按照法院或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合调查和诉讼程序。立案流程及要求的正确遵循将有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解决。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案件立案的标准是3000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解释,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分别对应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因此,仅涉及300元的诈骗案件不符合立案标准。立案流程中,准备充分的证据和材料,选择适当的立案机关,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正确遵循立案流程和要求将有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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