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提交必要的证据:
1、提供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2、提供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上级机关重新认定的决定。对机关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责任的证人证言及有关物证等;
3、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或法医鉴定结论;
4、提供医疗费单据、交通住宿费凭证等证明材料;
5、提供误工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误工天数和误工费数额;
6、残疾者应提供伤残评定结论,需要配备残疾用具的应出具医院证明;
7、提供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该被抚养人是否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证明材料;
8、提供财物直接损失,如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建筑等的修复或折价费用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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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作伤残鉴定。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在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4)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5)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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