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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加班费怎么算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主观:

试用期间加班费规定 法律分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 法定节假日 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后,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工作,便具有支付 加班工资 的义务,并不受劳动者是否为试用期职工、是否为考察内容等限制。 案例简介: 2015年3月31日,邱某为期1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后,因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公司解除了 劳动合同 。邱某虽无奈接受,但提出自己在试用期间,公司不仅经常延长其日劳动时间,甚至双休日也照样要求其上班,公司必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可公司认为,加班是考察其能否服从安排的内容之一,作为试用期内的被考察对象,邱某不能索要加班工资。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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