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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立案标准是怎样

来源:意榕旅游网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寻衅滋事罪可以撤案吗

寻衅滋事罪,是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撤案就能了事,私人不得干预国家公权力的运用。

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就会停止侦查,撤销案件。相反,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就会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此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检察院就会撤回起诉。

另外,寻衅滋事罪案,行为人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进行调解,尽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取得其谅解,调解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量刑,争取减轻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是如何认定的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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