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介绍了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仲裁机构不作为的情况时可以采取的维权途径,包括向上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通过信访渠道投诉、通过投诉、集体上访、向劳动局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提起诉讼。在仲裁时只主张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可以变更申请并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如果遇到劳动仲裁机构不作为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来维权:
1、向上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向当地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3、通过信访渠道投诉。
4、通过投诉。
5、集体上访。
6、向该劳动局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7、该劳动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劳动者的维权途径有哪些?
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首先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以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2、调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3、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途径。劳动者可在自己的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在15日内既不起诉也不执行的,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4、举报投诉。县级劳动部门都设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
二、仲裁时只主张了部分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仲裁时只主张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可以变更申请。劳动仲裁裁决书下来后,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
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仲裁机构不作为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举报投诉、诉讼等途径维权。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在15日内既不起诉也不执行的,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时只主张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可以变更申请。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 【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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