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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危险物质罪刑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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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危险物质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不受具体数量限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法律分析

一、盗窃危险物质罪如何量刑

1、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危险物质罪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爆炸危险物质罪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采取秘密获取的方式,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据为己有的行为。

2、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也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以占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目的而盗窃、抢夺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客观表现为其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盗窃或者抢夺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为之,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的不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则不构成本罪。

3、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属情节严重行为,不受其盗窃、抢劫的具体数量的限制,依法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结语

盗窃危险物质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进行规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构成盗窃危险物质罪,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严重,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该罪的主体是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如果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或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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