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或者监视居住。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申请取保候审可以,但是机关一般都不会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广播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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