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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怎么取证作离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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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进行收集、留存证据,以此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1、要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者直接向机关报警。日后进行诉讼时,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反家暴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则一定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此外,还要在当时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依照法律条款,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3、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或者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受害者可以向机关申请庇护。施暴者经教育不悔改,而变本加厉进行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向机关申请庇护。《反家暴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如果受害方在遭受家暴后想起诉离婚,但没有及时保留证据,不必惊慌,首先要先采取合理的方式保护好自己,然后通过上述方法收集证据保护好切身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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