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只有欠条,没有相应银行汇款单或者其他证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最新司法解释,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所以,除了欠条,还应该有相应证据佐证借款事实已经发生。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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