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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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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作为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由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具体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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