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从事帐外经营行为:
1.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2.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3.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4.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行为:
(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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