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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工伤鉴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

来源:意榕旅游网

受伤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有的受伤只是小伤在经过治疗之后就能痊愈,但是更多的时候受伤可对给受害者带来灾难性打击,对于很多工作者来说工作中受伤就会严重影响受害者的生活,工伤认定之后就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那眼睛工伤鉴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职工眼睛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

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

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

0.

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七级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

0.

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25)一眼矫正视力≤

0.

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

0.

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十级

16)一眼矫正视力≤

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工伤认定是在受伤之后受害者申请才能进行受理,因此我们在受伤之后要及时的去申请工伤认定以及伤残鉴定,如果眼睛受伤了就要对受伤程度进行鉴定级别,按照级别就可以得到应有的补偿和福利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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